关于《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公示

来自: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3-03-03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8508 主题分类: 文化;文物
发布机构: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3-03-03
标题: 关于《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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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襄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过与市群艺馆(非遗中心)、各界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多次座谈交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特制定《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3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与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联系。

联系人:龚经红,电话:3511898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3


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经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加强传承实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指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

团体指两名及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团体成员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程序或者部分,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传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七条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并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四)是传承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人员,在其所在团体、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

(五)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参与具体传承活动的;

(二)虽作为家族传承的合法继承人掌握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核心技艺,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

第九条推荐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及成就、授徒传艺情况等;

(三)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四)反映被推荐人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或其他资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被推荐人为团体的,还应提交团体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技艺特点等材料。

第十条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遴选,组织专家论证,拟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市直事业单位、国资企业和社会组织作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由本单位遴选和组织专家论证,拟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结束后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推荐;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及数量,按比例从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须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五)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按照政府部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定传承人名单,并市级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站进行为期5天公示。

(六)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于5日内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查证不适合纳入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予以取消。

(七)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统筹实施,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落实

(三)享受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的免费体检;

)对培养后继人才富有成效的,可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培养传承人;

)维护所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

第十二条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开展传承活动,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项目实物和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等活动;

(四)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

(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传承情况。

第十三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导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传承计划,并定期督查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传承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义务的,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整改的,可提请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并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离世传承人从次年起停发传承补助;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停发传承补助,保留其传承人资格。同时,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