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修订通过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2 |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3 | 对广播电视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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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施行)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5 | 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6 | 查封或扣押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物品 | 行政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实施)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7 | 查封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经营场所 | 行政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施行)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规章】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1998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8 | 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制品审读 | 行政检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修订实施)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规章】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规章】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9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规的视听节目的制止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10 | 对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进口、发行行为的制止 | 行政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实施)第五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11 | 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施行)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12 | 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制品审读 | 行政检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修订实施)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规章】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规章】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